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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离婚律师——浅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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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离婚律师——浅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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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浅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4年01月13日|浏览:50004次 [摘要]:我国1997年新《刑法》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对在正当防卫理论中,最为我国刑法学界、司法实务界所关注且最具争议性的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进行了修改。之所以如此,除了现实中的防卫案件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外,更重要的则是与1979年《刑法》对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规定不甚明确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修改的重心放在了防卫限度的问题上,进行了完善。尽管以更为严格的眼光来看,这些规定仍存在着一些立法技术上的缺陷,但值得肯定的是,它已经在以往的立法基础上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必要限度诸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防卫过当刑事责任引言我国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修改后的立法比以前的立法有了较大的进步,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突出和加大了对正当防卫行为的鼓励和保护力度。我国《刑法》第二章第20条对正当防卫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条是由1979年《刑法》第17条修改而来。并且进行的较大幅度的改动,其中重要的就是对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增加了对几类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防卫的规定。以下笔者将着重对正当防卫的限度进行论述,首先我们必须对正当防卫有一个全面和深刻地理解。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的要件从我国《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它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但是这种权利和手段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预期的防卫的目的和效果;反之,如果行使不当则会成为一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公民在正当防卫的时候,不得不当的损害其他法益,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的成立要件。正当防卫成立要件在我国刑法学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主张:(一)、四要件说。1、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实施,对任何合法行为,都不能实行正当防卫;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就是说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正在进行的,不是想象的或推测的,也不能是已经结束的或者尚未发生的事前或事后防卫行为;3、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4、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二)、五要件说。认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是有不法侵害的存在;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必须有不法侵害人实施;4、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是防卫行为必须出于防卫的认识和防卫的目的;5、正当防卫的强度条件是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三)、六要件说。其就是在五要件的基础上增加了“防卫行为必须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这一要件。四要件说忽视了正当防卫主观的要件,而重点强调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造成了防卫人的主观和客观相分离,这种观点已被我国绝大部分刑法学者所摈弃。而六要件说规定“须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行为未必会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如果要求正当防卫必然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这就会使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发生偏移,因此只能认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属性,是应有之义。[1] 免责声明: 法律家登载此篇文章只是以传播更多法律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