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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吗——浅谈——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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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吗——浅谈——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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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吗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1方得以对抗另1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合同双方的义务存有对价关系。以此为合同分类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具备上述本质特征的为双务合同;反之,为单务合同。这意味着双务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以及双方的债务有对价关系。而单务合同则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或者表现为仅1方承担债务,或者表现为双方虽互负债务但双方的债务无对价关系。 值得1提的是,有偿合同关系也是1种财产交换关系,或者说利益互换关系。能不能说,有偿合同就是双务合同?显然不能。因为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不同,双务合同是有偿合同的1种,有偿合同却不都是双务合同。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有偿合同中,双方的给付有对价关系;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由于合同的义务是为特定之给付,故此,任何1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比如,1方基于不可抗力而给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为给付;他方若已为给付的,可解除合同,并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业已给付的利益。如果说1切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不存在实践性合同,那么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无任何区别。由于“实践性合同”的介入,使1部分有偿合同成为单务合同。下面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例作1简短分析。 在中国,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单务合同、实践性合同。无偿借款合同双方无对待给付关系(即无对价给付关系),自然不能成为双务合同。有偿借款合同的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14,存在着利益的互换,但双方并不存在义务的对价,无对待义务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双务合同同是1种实践性合同。它使贷款人提供贷款的对价给付行为成为使合同生效的“成约行为”,而不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履约行为”。因而,有偿借贷合同只有给付的对价关系,而无义务的对价关系。它无须适用合同抗辩制度。 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加工承揽合同是属于的双务合同,双务合同中的适用范围是很广的,单务合同是很少的,因为这种只管接受得合同是很少的,没有人会那么无私的,毕竟关系也不是很亲。你可以咨询华律网的律师。